四、在边区的地方保卫局,在战线上的红军保卫局,对于敌人的侦探,法西斯蒂分子,刀匪团匪及反革命的豪绅地主,有权采取直接处置,不必经过裁判部。
例如,在完成一个申请案的一通时,专利局为审查员记一个点,而后,在申请最终被批准或者被驳回时,再记一个点,由于申请人可以根据对自己的申请进行修改并提出申诉,这就导致获得第二个点的相对比较难,由此,审查员自然不愿意过多地和申请人纠缠,干脆授权了事。作者认为,目前,专利爆炸已经使美国的创新主体乃至创新体系陷入了困境。
不过,作为直接服务公众的专利局,当然也必须对坏事负责。《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对策》iii是美国布兰迪斯大学教授亚当·杰夫和哈佛商学院教授乔希·勒纳讨论当前美国专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结构性缺陷的一本学术著作。重塑真正有效的专利复审制度,给予竞争对手证明有争议专利无效的机会。但是,这种交叉许可事实上形成了市场垄断,大的公司之间往往不需要相互支付许可费,而对于新进入的、小公司来说,由于缺乏交叉许可的专利资源,则往往被排除出市场。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联邦机构的专利局在应对这种局面上显得十分无能,在技术上、激励措施等制度上反应迟缓,由此又造成了专利授权质量大幅度降低,大量明显无价值的专利涌向市场,又成为破坏正常创新过程的炸弹。
二人认为,从创新体系角度看,目前的美国专利制度已经成为沙子,阻碍着创新车轮的前行。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诉讼激增。其实李庄这个事情,如果说判,也就是两年半,比我们判的那些黑恶势力、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
也才可以理解中央电视台和中青报先后采访了龚刚模和吴家友,就是采访不了马晓军。(5)曾在河北开车撞向一位触犯他的女检察官,并威胁说能叫她丢官。也无异于鼓励办案人员操纵囚徒告发以告密罗织方式扩大战果而株连无辜。如果仅仅是报道其有教唆伪证罪嫌,而没有报道其一手捞钱一手捞人、第二次伤害、嫖娼之类的道德败坏问题,人们哪里愤恨得起来呀?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局是很成功的。
从来没有听说仅仅有妨害公务的设计或准备而未造成对公务的实际妨害就被定罪判刑的。另一方面,这样判决恐使全国的刑事律师不再尽心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这距拘留(12日)和批捕(13日)的时间仅仅是5天和4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在这个问题上消耗我们的法律资源、司法资源已经不少了,我觉得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是尽了最大努力了。在打黑除恶的运动需要面前,这样的想法显然是书生之见。这一眨眼事件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有戏剧性的事件之一。
法律实施需要的是医生治病疗伤一般的审慎,需要的是科学研究一般的严肃,总是需要细心,而不是暴风骤雨、晴空霹雳。对于李庄的这些杜撰的、炮制的问题或质疑,检方起诉书和法院的两审判决最后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以致法学界很多人至今仍在质疑。但是,立法者也考虑到,任何证据必定在法庭开庭进行质证,那时一见阳光,众目睽睽,真伪立知,也不必过分担心。这一看法,实际上也得到了力挺重庆官方的陈忠林教授的有条件同意。
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指出龚刚模有伤痕的鉴定,一审判决竟然简单一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就加以否定,这简直是在愚弄大众。如唐代允许部曲(佃户)奴婢为主人及其亲属隐罪,明清两代允许雇工人(包括长工、短工、轿夫)为主人及其近亲属隐罪。
说到这里,我们才特别可以理解:一审时法庭为何只宣读马晓军的证言,而绝不出示证词原件了。所以当吴家友答问时偶尔不小心冒出一两句普通话的时候,引起全场听众的哄堂大笑。
李庄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仅从道德上讲也可以说他不是个好人。(6)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龚刚模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换取减轻处罚至无期徒刑的待遇。十二、交易穿帮与三重羞辱李庄案中有没有相当于 诉辩交易之类的交易呢?很多迹象表明有。因此,谨将近期思考的结果贡献出来,以响应薄熙来同志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的嘱托和期待。在侦查李庄案时,他们理当回避。
2010年1月15日,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李庄,李庄坚称无罪。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在两审辩护中都特别提到了李庄已经决定退出代理这件事。
从一审开庭到二审终结,仅仅39天。西方国家刑法一般没有律师伪证罪或支持罪嫌告发自己辩护律师的判例,也是为了不公然违逆大众伦理或一般道德认知。
一旦有了打击律师以儆效尤、以排除律师对打黑除恶运动中难免存在的程序问题指手画脚、品头论足、横加指责的需要,就有个别律师要成为替罪羊了。第三顶帽子是涉黑分子。
如果你高悬腹诽厉禁,则万民噤若寒蝉。其实,薄书记说出的正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感觉。不过,几天以后《重庆晚报》补充发布的消息更让人们更为惊讶,简直破绽百出:首先是嫖娼场所说法不一。这只能说明他们出庭前受过太多的告诫,太怕出庭露馅,太怕回答错误,以至于神经高度紧张,接近神经质了。
在二审出庭作证时,他又说,首次会见时,李庄告诉他:从笔录中已看出曾被刑讯逼供,说这话时眼神直视他并眨眼暗示,他直向我眨眼,我就懂起了。既认罪为何还要上诉?先前上诉理由作废,那么新上诉理由是什么?继续上诉意欲何为? 但是有一点大家都很清楚:这是在向重庆检法当局刻意讨好。
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件徒弟出卖师傅的忤逆的事。检方完全可以不需要当事人举报、仅仅根据看守所的记录和警方的反映开始立案并调查李庄的罪嫌。
只不过五者各自具体承担的职责义务,分别处于实施法律总程序中的不同阶段或工序而已。值得非议之处太多、太明显了。
可怜马晓军,作为最亲密的雇员和徒弟,他两审拒不出庭作证,拒不接受采访,显然是基于对师徒之间暨雇主雇员之间人伦道义的敬畏和固执。不敢那样判只能说明底气不足。如果在没有任何刑讯迹象的情形下,李庄使眼色或说必须翻供的话,那可能涉嫌犯罪。我们一点也不纳闷,我们倒是纳闷这位负责人为何纳闷。
其实做任何事情,总会有一些人品头论足、七嘴八舌,总会有《愚公移山》中‘智叟式的人物,自己不干事,对人民群众拥护的事,又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刑诉法只规定法院审理一般公诉案件的时间期限为一个半月,这包括从受理起诉到正式宣判之前的全部时间。
……那些都是斗争策略,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见。如果允许其告发检举他人犯罪,无异于鼓励囚徒主动拉人垫背、咬人立功或嫁祸于人。
2月9日上午10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李庄案。2001年李庄从石家庄转北京执业,专门把他从石家庄带到北京,一直带在手边,亲密关系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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